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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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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商家的这些行为不仅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月13日,安徽省高院发布了 14 个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市民进行消费维权提供参考。

案例一:

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全额赔偿

2011年10月29日,耿某在蒙城农商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6年3 月 28 日晚,耿某手机接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提示银行账户被转账支出 5 万元,随后又收到提示,通过ATM6次取款18000元、POS机消费18750元,共计86750元。

耿某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卡内资金被无故转出的原因,并按照要求修改银行卡密码,且进行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成功的同时,拨打110报警。

不久后,耿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蒙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耿某作为银行卡持有人虽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耿某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的情况下,卡内的存款被盗取,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蒙城农商行赔偿耿某存款本金86750元。

蒙城农商行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银行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而且蒙城农商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理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耿某在发现银行卡发生非正常交易后,立即电话挂失和报警,说明其已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和及时通知义务,蒙城农商行违反了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从利益衡量角度,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先由银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商品吹嘘品牌,药店被判赔偿

2015 年11月8日至9日,权某先后在滁州百姓缘公司紫薇店购买锐泰红外线苹果按摩枕61个,单价289元/个,合计17629元。该产品由瑞安宝斯奇公司生产,滁州泰铭公司从瑞安宝斯奇公司购入后,又出售给滁州百姓缘公司。不久后,权某诉至法院,认为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央视广告品牌”等信息存在消费欺诈,要求药店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52887元。

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央电视台并没有发布过“央视广告品牌”的称号,故认定涉案产品标注“央视广告品牌”构成欺诈消费者。遂判决滁州百姓缘公司退还权某货款1762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滁州百姓缘公司、瑞安宝斯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其不存在欺诈,且权某不是消费者。滁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瑞安宝斯奇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通常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购买数量多、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并不影响权利的主张。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卖9.3元过期食品,超市赔偿1000元

2016 年3月16日,陶某到马鞍山苏果超市购买了“ 双汇10支鸡肉肠”1 袋,价格为9.3 元。购物后陶某报警称,购买的“双汇 10 支鸡肉肠”系过期食品。当地警方出警后,超市称陶某手持的过期食品不是在该超市购买的,并提供了监控录像,但录像未能反映陶某存在调包的问题。

陶某认为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且侮辱其调包诈骗,使其人格名誉受到侮辱,起诉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权益损害1000元,人格侮辱、名誉损失5000元,共计6000元。

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超市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认定陶某持有的“双汇10支鸡肉肠”系该超市销售。案涉“双汇10支鸡肉肠”生产日期为 2015年8月31日、销售日期为 2016年3月16日,保质期为6个月 ,系过期食品。遂判决,超市支付陶某赔偿金 1000 元。超市不服提出上诉,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提供了购买案涉鸡肉肠的发票,在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马上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并未发现陶某在购买案涉产品的过程中有调包的行为,超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网约车出事故,打车平台担责

2016年9月15日,高某在上海雾博公司即“优步”的 APP 软件平台上,预约车辆出行,优步指派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予以接单。王某在搭载乘客高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右肱骨骨折,高某共支出医疗费61780.59 元。后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雾博公司、王某赔偿各项损失计66193.59元。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接受“优步”出行平台管理,并按照指派予以接单。由“优步”平台先收取打

车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系履行“优步”出行与高某的客运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乘客受伤,王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致他人损害,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优步”出行平台作为接受王某劳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上海雾博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计64843.59元。

海雾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王吉祥

责任编辑:张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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