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3月17日下午15时许,家住芜湖市三山区的王某开车带着孩子到赭山公园游玩时,发现附近没有停车位,便直接将车停在紧靠公园大门的九华山中路边。15时20分许,芜湖镜湖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对该车的违停行为张贴了违停告知单。王某在准备开车时回家时,发现被贴了罚单,顿时心生不满,便将罚单拍照,并配上粗俗的文字发到朋友圈。
镜湖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要求展开调查。3月22日,赭山派出所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了传唤。经调查取证,王某对其发朋友圈辱骂交警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镜湖交警大队民警表示,违停行为虽然方便了个人,但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市民如对交警部门的处罚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纪检、督查部门反映。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
民警提醒:朋友圈也是公共空间,说话不能太随意。近几来,“微信”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软件之一发展极为迅猛,覆盖范围也变得越来越广。而作为微信重要功能组成部分的“朋友圈”,其中的信息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传播的深度和广度已经无法想象,因此“朋友圈”已然成为当下群众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具有更多公共空间的属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朋友圈”属于法律上的“公共场所”。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公共场所骂人,包括在“朋友圈”骂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陈效宝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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