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与“套路贷”获利5000元 被判5年处罚金5万元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男子庞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参与“套路贷”犯罪集团,负责带被害人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公证,便于对被害人的房屋进行处置。记者今天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王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先后在田家庵区世纪天成小区、海沃世贸小区从事房屋贷、零闪贷、车贷等非法放贷活动,形成“套路贷”犯罪集团,诈骗被害人财产。

庞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负责带被害人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委托公证,其可以对被害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处置。每办理一件委托公证,王某支付给庞某300-500元不等的报酬。

2017年5月至8月,被害人曹某等6人陆续向王某等人借款,分别签订了高达几乎两倍于真实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在此犯罪过程中,曹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被骗82.05万元,王某等人收取点位费、服务费等11.05万元,庞某从中获利5000元。案发后,庞某的亲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82.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芦习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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