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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套路贷”团伙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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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定远县人民法院消息,11月30日上午,定远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侯金鹏担任审判长,对张某、徐某钰、李某军、赵某祥等4名被告人犯诈骗、敲诈勒索、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定远县检察院检察长雍自明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定远县定城镇成立甲投资公司,并雇佣被告人徐某钰专门开展“套路贷”活动,被告人赵某祥、李某军则参与部分“软暴力”讨债活动。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徐某钰、李某军三人经合谋,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乙商务咨询公司,逐渐形成稳定组织,进一步扩大“套路贷”活动规模,被告人赵某祥则继续参与乙商务公司部分“软暴力”讨债活动。四名被告人实施“套路贷”活动的基本模式是:先通过“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虚假宣传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前来投资公司借款, 再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出具虚高翻倍借条和收条,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协议并出具房租收条,同时,支付给被害人的借款还要扣除保证金、“上门费”、手续费、“砍头息”等各种费用。被害人如不能按时偿还虚高债务,上述被告人便没收借款人保证金,并通过强行入住、威胁搬家、堵塞锁孔、言语恐吓、叫骂侮辱、张贴大字报、以翻倍借条起诉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间,该团伙共实施“套路贷”诈骗4起,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涉及敲诈勒索案件1起,金额达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钰、李某军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注册成立的投资公司为平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陷入借款套路,按照“公司规定”出具虚假的双倍欠条,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出具虚假的租金收条等明显对借款人不利的合同或依据,强立债权、虚增债务,并借助逼迫威胁、上门滋扰、提起诉讼等手段强索债务,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主犯张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徐某钰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军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赵某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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