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除夕夜放烟花炸伤眼球 厂家被判赔40万销售者担连带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0年除夕夜当晚,利辛一男子小程(化名)在放烟花时,不幸被炸伤眼球,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小程以产品不合格、存在缺陷造成人员损害为由,将烟花销售者与厂家告上了法庭。日前,亳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烟花厂家赔偿小程各项经济损失405006.11元,烟花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除夕夜放烟花,不幸被炸伤眼球

据了解,2020年1月23日,小程在张某某的食品店购买了上栗县威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喜大庆”烟花炮竹等物品。

1月24日晚饭后,小程使用棍香点燃购买的“大喜大庆”烟花时,被燃放的烟花打到右眼,造成小程受伤。

随即,受伤后的小程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后转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三天,被诊断为:眼球破裂伤。

经鉴定,小程的伤情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事后,小程将烟花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

厂家赔偿40余万元,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食品店明确指出质量存在缺陷的烟花的生产商,但其没有办理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违规销售上栗威泰花炮公司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致原告受伤,故张某某食品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栗威泰花炮公司辩称其生产的烟花不存在缺陷,其虽然提交了检测报,但是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涉案烟花质量合格,而上栗威泰花炮公司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烟花质量合格。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受害人仅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上栗威泰花炮公司应就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未能完成举证义务,亦未提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小程点燃的烟花经检验不合格,即不符合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属缺陷产品,上栗威泰花炮公司生产的烟花造成小程受伤,应依法承担责任。上栗威泰花炮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小程违规操作燃放烟花,故上栗威泰花炮公司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上栗威泰花炮公司应当赔偿小程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烟花销售者不服,提出上诉。

亳州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上栗县威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小程各项经济损失405006.11元,张某某食品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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