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12月17日下午发布消息,该院依法宣判一起滥发林木案,该案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改变了以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一判了之的做法,将被告人“补种复绿”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也就是说,被告人要对采伐现场进行了更新造林。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陶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并擅自采伐了汪某某等三人位于霍山县单龙寺镇某村退耕还林的杨树,杨树堆放在山场尚未出售。经现场勘查和鉴定,陶某某共计采伐杨树155株,蓄积75.2939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采伐现场进行了更新造林,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结合以上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油锯一台予以没收。
该案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改变了以往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一判了之的做法,将被告人“补种复绿”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兼具惩罚、教育、生态“一判三赢”功效,是刑法惩治犯罪与教育引导功能在生态司法领域的有力拓展和延伸,达到了“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
常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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