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11月21日发布,被告人汪某某曾因非法收购野生蟾蜍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汪某某应该认真悔过、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但他却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蟾蜍仍从固镇县谷阳镇众彩农贸市场的水产店内收购30余斤,从固镇县谷阳镇津汇市场水产品店收购50余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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