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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盗共享电单车 被判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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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长丰一男子见到路边停放着的共享电单车,竟将其搬回家,想据为己有。日前,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长丰县北城世纪城附近,将一辆黄色松果共享电单车搬至面包车上据为己有。后在长丰县家中,被民警现场查获,将被盗车辆扣押后返还给了被害单位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经认证,该共享电单车价值为人民币3380元。

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责任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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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共享单车 据为己有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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