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将爱犬寄养后受伤,双方各持一词

大皖新闻讯 近日,合肥的李女士刚从外地考试结束回到合肥。而她回家的第一件事便是前往寄养家庭将自己寄养了三天的小狗接回家。然而与送去时的活蹦乱跳相比,此时的小狗却显得无精打采,仔细检查一下却把李女士吓了一跳,小狗的脖子上平白多了两个很深的伤口。李女士质疑寄养期间商家没有妥善管理致小狗被咬伤,双方各持一词。

李女士咨询商家寄养情况

主人将小狗暂时寄养,小狗受伤

李女士养了一只比熊犬,今年已经1岁半。因为月初的一个周末需要去外地参加考试,所以她准备将小狗送去寄养两天。李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小狗容易出现应激反应,也为了让狗狗尽量开心,所以特意在小红书APP上挑选口碑比较不错的寄养商家。”随后李女士便发现了一个名为“嘟家狗狗寄养”的账号。

李女士便开始与对方就寄养事宜进行询问,而在她将小狗的基本情况向对方介绍并得到可以送来寄养的答复后,双方达成一致,以每天49元的寄养费用将小狗送去寄养三天。李女士告诉记者,事先对方也告知是家庭式寄养,家里还会有其他送来寄养的宠物,“平日这些寄养的宠物都是散养在他们家的客厅里的。但是她(寄养商家)也和我确认过,晚上休息时会将狗狗放在她的卧室以便关注小狗情况,所以我才放心寄养在那。”她还特意把小狗是公狗且没绝育的情况告明对方,“因为散养我也怕小狗之间会打架,但是她也说没关系可以送来寄养。”所以,12月8日晚,李女士将小狗送到了位于瑶海区的该寄养商户家中。

12月11日晚,李女士按照约定来到该寄养家庭接回小狗。然而当天晚上李女士却发现小狗的脖颈处有一处疑似被咬伤后的撕裂伤口,伤口处已经形成血痂。第二天,她就带着小狗来到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当时医生检查时就判断肯定是咬伤,并且是咬住后甩脖子导致的撕裂伤,而且根据医生作出的判断,伤口形成时间基本上就是寄养期间。”

由于伤口撕裂严重、空腔较大,且事后一直未得到及时处理,在医生的建议下李女士选择对小狗进行清创手术,手术费用花费三千多元。

医院剃毛后观察到的伤口

就小狗受伤问题,双方各持一词

事后,李女士也第一时间与寄养商家进行沟通,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李女士告诉记者,一开始对方并不承认小狗的受伤是在寄养期间发生的,也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后来李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发布网络后,对方又联系到李女士称可能是晚上将小狗放在客厅散睡的时候发生的,但也只同意退还寄养费用。

“既然是在寄养期间发生的肯定也要承担治疗费,但当我把费用单发给对方时她又开始不承认此事并拒绝支付治疗费用。”据李女士介绍,因为对方家中并没有对散养区域安装监控,所以对方始终辩称无法确认伤口就在寄养期间咬伤。而她也向记者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12月7日晚特意将小狗送去洗澡的美团消费证明,另一张则是宠物医院开具的伤口证明,“如果是有这么严重的伤口,试问哪家宠物店会给受伤的小狗洗澡。”而且李女士还向记者提出,对方通过寄养宠物的方式进行牟利,在住宅区内无证经营,是否违规?

对于李女士的说辞,寄养商家也向记者作出了回应,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的小狗受伤是在寄养期间发生的,其次关于治疗手段和治疗费用自己也不认可。商家告诉记者,她(李女士)当时发来的照片显示,小狗伤口已经形成了很厚的痂,“小狗在我这寄养满打满算三天时间,三天能有这么厚的痂么?”此外,商家还称她每天都会拍摄日常视频给李女士看,视频中怎么没看出异样。”事后曾提议换一家医院进行检查,“也提议到第三方的医院去检查,这样双方都信服,但她不同意,那我肯定不认可她给出的检查结果和治疗方案。”而对于散养笼养问题,商家也表示这之前也和对方提到过,“是她同意我才放在客厅散养的,并不是我家没有笼子给小狗睡。”

此外,商家还表示,由于李女士将不实信息发布在网上导致很多网民过来攻击、谩骂自己,“我现在也受到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我现在坚决不会与她调解,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该商家还告诉记者,她本身是出于喜欢狗狗才会选择帮人寄养宠物,结果现在却因为此事而被搅得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李女士提供的医院证明和宠物洗澡证明

市监局:已接收投诉,仍在调查处理中

12月18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合肥市瑶海区市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一工作人员先是向记者证实在12月15日确实接到市民投诉,并且也已经受理转到辖区市监所进行办理,“上周五下午才接到的投诉,目前仍在调查处理中,我们也会敦促他们尽快办理。”而对于李女士提出对方无证经营的质疑,该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对方确实存在长期的、规范化的一个经营活动,肯定是需要相关审批和营业执照的,“不过具体还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确定。”

大皖新闻记者也就此事采访到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长行。张长行告诉记者,该案件属于保管合同纠纷,商户作为提供寄养服务一方,寄养期间应尽到对宠物看管和照料的义务,如确有证据证明因商户的过错造成李女士的宠物狗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户应当就寄养期间对A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比例需要综合考虑李女士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进行确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宠物寄养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商户确无相关资质,李女士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投诉。

大皖新闻记者 孙召军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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