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被跟踪却残杀“调查人” 被判无期徒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宏伟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2018年10月,黄山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宏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8万余元。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上诉人吴宏伟怀疑有人跟踪并意欲加害于他,让吴某(本案被害人)帮忙调查。9月23日早上6时许,吴宏伟起床后担心有人加害他及家人,从厨房拿了一把尖刀插在腰带中,后到邻居谭某家,让谭某打电话问吴某有没有调查到跟踪他的人,谭某让其自己去找吴某。吴宏伟到吴某家询问是否调查到跟踪他的人,吴某称没有。后二人一同返回谭某家,在客厅继续谈论此事。吴某怀疑吴宏伟欠高利贷被人追踪,便给吴宏伟的哥哥打电话,吴宏伟听到吴某说其欠高利贷并骂其神经病被激怒,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吴某,吴某从厨房后门逃出,吴宏伟紧随其后继续捅刺吴某。吴某受伤倒地后,吴宏伟仍不罢手,其父母赶到后将其拉住。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多人报警,吴宏伟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处理。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吴宏伟患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鉴定时病情已缓解,案发时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宏伟因怀疑有人跟踪并加害他及家人,在请被害人吴某协查是什么人跟踪他时,用尖刀连续捅刺吴某,造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判认定吴宏伟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吴宏伟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吴宏伟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吴宏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宏伟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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