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州瓮安法院消息,2023年10月10日,瓮安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事案件,2名男子均获刑。
【基本案情】
经瓮安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30日,家住瓮安县的冷某伟邀约王某杰、罗某鹏、彭某奎偷渡去缅甸,三人同意后,冷某伟通过徐某华联系到胡某权,胡某权与自称叫“蓝艺伟”的“大老板”取得联系后,“蓝艺伟”为冷某伟四人安排了偷渡路线。胡某权与徐某华按照“蓝艺伟”的安排将四人送至贵阳北站交给他,“蓝艺伟”认为王某杰岁数太小,故让胡某权将其送回了瓮安。2023年3月3日,“蓝艺伟”将冷某伟、罗某鹏、彭某奎带至云南边界后,冷某伟偷渡成功,罗某鹏、彭某奎因不想偷渡而返回瓮安。期间,“蓝艺伟”给了胡某权2万元作为偷渡人员的生活、住宿、车费等开销,胡某权分别发给冷某伟、罗某鹏、彭某奎每人500元。
【判决情况】
瓮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权、徐某华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未经法定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非法出入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偷越国(边)境后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薪、包路费、食宿费等利益诱惑,唆使当事人前往缅北等地“工作”,一旦轻信前往,可能被强迫从事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缅北不是天堂,更不是诗和远方,切勿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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