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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一女工凌晨死于工厂车间外 当地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引家属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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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四川省乐山市一女工在工厂生产车间外身亡,算不算工伤?因多方意见不一,家属为此提起诉讼。12月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辖区金口河区人社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有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无法判定她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这导致我们对工伤认定没有一个确定性。”

女工被发现死于生产车间外

黄某霞是四川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乐村村民,在当地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纺织厂)上班。其家属胡某告诉记者,黄某霞进入纺织厂工作已有十余年,在车间细纱工段工作。

2022年12月28日晚,黄某霞像往常一样来到车间开始晚班工作。令家属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上午接到了黄某霞在纺织厂内死亡的噩耗。

根据胡某提供的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霞在2022年12月28日晚11点开始上班,在2022年12月29日凌晨1时40分左右离开车间,早晨9时左右在纺织厂络简车间外围墙边上草坪被发现趴着,已经死亡。

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黄某霞符合在心脏慢性病变、左侧小脑半球动静脉畸形伴病理性脑出血基础上敌敌畏中毒死亡。

家属提供的司法鉴定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胡某提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载明,2023年4月6日,纺织厂向金口河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对黄某霞的死亡认定工伤。

4月12日、16日,金口河区人社局分别向纺织厂和黄某霞家属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4月24日,金口河区人社局对纺织厂职工万某、廖某进行调查,并形成了《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根据两位纺织厂工作人员称,大约是29日凌晨1点40时分,工友们发现黄某霞不见,随后曾短暂寻找。但因车间工作较忙,在未寻得黄某霞后便都回到车间继续工作在,直到早晨8、9时才发现黄某霞,此时她已经没了呼吸。

金口河区人社局出具的第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3年5月4日,金口河区人社局依据调查情况以及死亡原因鉴定,认为黄某霞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黄某霞家属不服并起诉至法院。

根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案件争议在于黄某霞的死亡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从金口河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来看,黄某霞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围内死亡,但对于死亡原因系工作原因或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并没有证据证实。根据司法鉴定书来看,导致黄某霞死亡的原因系敌敌畏中毒,而黄某霞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与敌敌畏的生产、销售、使用并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黄某霞的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也没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其他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在证据指向黄某霞死亡系敌敌畏中毒,并没有证据指向系他人使用敌敌畏,导致黄某霞食用后死亡的情况下,认定黄某霞死亡系自杀并无不当。毕竟,如果黄某霞死亡系他人使用敌敌畏导致其死亡,则明显涉嫌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没有以此为由予以立案侦查。

庭审中,死者家属也陈述公安机关曾口头告知黄某霞的死亡排除他杀。综合以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家属的上诉请求。不过,胡某等家属不服该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载明,该院认为案件焦点在于黄某霞的死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乐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法定事由是在符合一般工伤认定的前提下,因法律规定而排除认定工伤的事由。乐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黄某霞的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十五条中的情形。所以不具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前提条件。因此,金口河区人社局对黄某霞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结果正确,但认为黄某霞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家属提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金口河区人社局在判决后出具的撤销告知书

质疑:事发快一年,仍未查明敌敌畏来源

黄某霞家属胡某告诉记者,他对当地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始终无法认可。胡某说,事情过去快一年,当地警方始终没能查明致黄某霞死亡的敌敌畏是哪里来的,“虽然他们(纺织厂)不生产、销售、使用敌敌畏,但也没法排除是厂里的。既然没调查清楚来源,为什么就推断是我母亲携带自杀的?”胡某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中毒也算是突发疾病的一种。

胡先生表示,中毒无非是厂房原因或者是自身原因,在这点没有确定之前,就判定不予认定工伤,在他看来是不合理的,“除非有确凿证据支撑致黄某霞死亡的敌敌畏是她自己携带并服毒自杀的,我才会接受。”

此外,胡某还表示,厂方对于黄某霞的死亡有重大过失。据胡某称,当时法医告诉他们黄某霞的死亡时间大约是在五点到六点之间,从失踪到死亡这中间还有三四个小时。“如果当时厂方组织人手寻找,完全有机会进行急救,是可以避免悲剧发生的。”

回应:无法判定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

14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金口河区人社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有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无法判定她到底就是自杀、还是意外死亡。这样就导致我们对工伤认定没有一个确定性。”至于涉事企业是否存在过失,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家属认为企业在此事件中存在过失,可以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涉事纺织厂,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去年有职工在厂内死亡的事实。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镇里也一直在调解处理这个事,“企业是给员工买了工伤保险的,如果是工伤死亡,企业该怎么办理怎么办理,但后来听说没认定工伤,这个事就一直拖到现在。”对于家属所说的企业存在过失,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的情况都录了口供,其他的我不好多说,领导现在也不在厂里。”

14日下午,一直参与此事的永和镇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已经达成共识,他们会采取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至于事情经过暂时不方便透露,等待下一步法院调查处理就可以了。”

大皖新闻记者 孙召军

编辑 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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