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2300元减肥药索赔23000元,法院:索赔意图明显,驳回诉请

大皖新闻讯 四川一85后男子周某通过微信购买2300元减肥药后,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卖家。近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周某存在多次通过网络购入大量减肥产品继而进行索赔的主观故意,索赔意图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遂判决驳回诉请,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周某诉称,因其有减肥需求,通过添加被告微信,于2024年4月8日、4月17日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了解后通过支付宝合计以230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周某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递发货。

周某称其依约向被告足额支付货款,但被告向周某销售的涉诉产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主要体现有,外包装上没有其他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不适宜人群,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被告所销售产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且本案食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被告没有索取进货上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足以认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周某英辩称,诉状上写的没有标签说明书、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属实,产品上有标明,且不适宜人群也是有标明的,配料表中已经标明产品成分,注意事项也有标明,产地、地址都有中文标明,食用方法也有标明。

法院认为,周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向周某赔偿23,000元。经庭审查明,周某存在多次通过网络购入大量减肥产品继而进行索赔的主观故意,其购买减肥产品时向被告索赔的意图明显,而并非为了正常生活消费需要,周某购买减肥产品后进行索赔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周某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对于其要求支付十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开的判决书截图

遂判决,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周某负担。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彭玲


—— 本文由大皖新闻原创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