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误操作车辆撞伤行人,其父母被判赔偿15万余元

6月19日,极目新闻从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误操作机动车致人受伤的赔偿案件,3岁女孩的监护人,其已离异的父母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22日,严某(女)驾驶电动三轮车载3岁女儿童童外出购物。行至某路段时,严某停车购物,停车后未拔出电动车钥匙,将童童留在车内。在严某离开电动车购物期间,车辆突然向前冲出将行人张某撞倒,致张某受伤。后经鉴定,张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发时,童童父母正闹离婚,父亲刘某写下承诺书:“该事故纠纷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刘某来承担”。2024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

2024年12月,张某因与童童父母刘某、严某协商赔偿无果,遂将刘某、严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严某将电动车停放路段处在平坦路段,在车辆停稳几分钟后突然向前冲出,排除车辆自行溜车的可能;其次,在正常情况下,启动该电动三轮车需放下手刹并转开钥匙使电动三轮车通电处于作业状态,驱动该电动三轮车需再进行调速转把。

此外,严某离开该车辆,即使严某未拉起手刹也未拔出钥匙,在未调速转把的情况下,车辆并不会驱车前进。故本事故不排除童童扭开电动车钥匙,转动车把导致车辆驱动突然前冲,致张某受伤的可能。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童童是实际侵权人,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严某、刘某作为童童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被告严某既作为童童的监护人,也是电动车驾驶人、实际操作控制人,其应当知晓车钥匙没有拔出的危险性,其停车不拔钥匙,并将未成年人滞留车上,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刘某给严某签有承诺书,刘某承诺童童误操作电动车撞到行人张某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刘某承担,但该承诺系离婚前双方签订,且该承诺是被告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的损失,由被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应在60%的范围内,与被告严某承担连带责任。(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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