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事业单位招聘中,考生苏某某因曾被曝“虐猫”而引发舆论关注。经核实,该考生确系2024年华中农业大学因虐猫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苏某某。目前,招聘单位已取消其资格。这一结果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标准的道德底线,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维护。
针对此事,有声音会说,社会舆论或许没有必要“追杀”虐猫考生,可以考虑给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也有声音说,虐猫者有了机会,那猫何来机会?确实如此,虐猫行为和一般的道德瑕疵不可同日而语,这不是影响不到外界他人或者环境的“个人癖好”,这是一种严重漠视生命的心态和行为。
苏某某在校期间用药物投喂流浪猫,伤害动物,虽然学校已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许虐猫考生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但这种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公众的质疑合情合理,并非是“追杀”。单位都有用人标准,事业单位考察更应严格,除了个人能力,更要注重品行,尤其涉及基层服务岗位,直接面对社会公众,如果如此品行不端者被录用,恐会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社会群众利益。
虐猫考生不予录用的处理结果,平息了此次舆论危机,更重要的是回应了公众关切,值得肯定。但其实单位还应该反思,为何在初审阶段没能及时查出此类问题?如若公众和媒体没有及时质疑,那么苏某某虐猫一事是否会被查出,我们现在也不得而知。
所以,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需要严格考察考生的社会信用、校园表现等各方面综合素质,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理应具备更高的道德标准。对于此次事件,相关部门也应该进一步推动招聘审查机制,确保公职人员的素质能够经得起公众检验,能真正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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