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14日,黄山市屯溪区市监局公开发布了近期查处的5起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黄山源基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12792.55元。经屯溪区法院调解并经集体讨论,当事人于1月2日履行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为屯溪区市监局于2018年1月2日作出。
鲁中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山核桃7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当事人已于1月2日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为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
吴芬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山核桃7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当事人已于1月21日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为屯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
邵燕飞食品宣传疾病治疗作用案,米酒宣传疾病治疗作用,依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8年7月7日自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为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2日作出。
王锡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芡实糕42盒,没收违法所得13.33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当事人已于2018年12月28日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为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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