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六安市舒城县四男子郭大、郭二、郭三、郭四(均化名)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约63912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新安晚报 安徽网记者9月6日获悉,舒城县法院近日对该四名被告人合伙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判决,四人均获刑并被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郭大、郭二、郭三、郭四经商定,共同出资(郭三提供场地)在舒城县春秋乡某山场开采石料。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间,四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约63912吨,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鉴定,被开采的建筑石料“安山质凝灰岩”价格12.5元/吨,合计价格为798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大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郭二、郭三、郭四主动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暂扣各被告人3万元。
“我们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98900元,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官说。四被告人共同出资比例,共同分配利益,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郭三通过电话获悉参与共同采矿时,身处苏州务工,以自家的场地作价入股,后于2016年5、6月份再以现金投资,郭三的罪责相对较轻。因此,辩护人辩称郭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四被告人于案发后分别经电话通知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以自首论。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在侦查期间,各被告人主动交款悔罪,本院采纳辩护人对此节的辩护意见。经社区影响机关评估,四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郭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郭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郭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陶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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