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自诉案,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这是怎么回事?记者12月11日从法官处了解到案件来龙去脉。
原来,自诉人王某与被告人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霍山县法院判决胡某在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王某货款2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未能履行义务,王某遂向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胡某拒绝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执行干警查封了胡某名下的两辆汽车,并责令其限期向法院交付车辆,胡某以车辆已被变卖为由,拒绝签收执行裁定书及交付汽车。另查明胡某持有某旅游用品公司25%股份。因胡某拒绝报告财产,霍山法院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其也未予缴纳。
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胡某拒执罪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昆勇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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