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3月20日,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多人被建议处理。
2018年7月1日0时许,桐城市孔城镇三里街一民房内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一家3人(户主、丈夫、儿子)在火灾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桐城市消防大队于7月1日0时03分接警,0时26分到达现场组织救援,1时07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自接警到明火扑灭耗时1小时左右。虽然附近消防栓因起火后高压自动跳闸断电无法供水,但消防大队接警后共出动3车15人,随车携带有30吨水和4.5吨泡沫液,并利用机动泵从附近水井和水塘吸水供水,保证了现场灭火过程中不间断供水。在出警的途中,指挥员就针对现场可能有人员被困的情况,进行了战斗预部署,对战斗任务进行了合理分工。到达火灾现场,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指挥员在组织灭火的同时,先后组织了两个内攻小组展开内攻搜救,搜救人员在进入一楼内攻时,发现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被封堵,立即架设拉梯,通过破拆二楼窗户防护网进入二楼搜救,近先后在二楼靠窗户处和二楼里侧发现了3名被困人员朱某记、周某倩、朱某发,均现场确定无生命体征。
经法医鉴定,3人死因均为烧死。在公安刑侦部门排除人为放火因素的前提下,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自燃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而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为:发生火灾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周某倩安全意识不强,对自家建筑物存在的电气故障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分别为:
周某倩,安全意识不强,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自家建筑物存在的电气故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责任。
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及孔城镇中心社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存在的电气故障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桐城市“2018.7.1”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电气故障引发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被问责人员为:
张鹏,桐城市孔镇城中心社区副书记,火灾发生地网格员。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张发贵,时任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未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的人员:
张丽,桐城市孔城镇党委副书记(挂职),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桐城市委对张丽进行批评教育。
张神国,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主任科员,负责消防等工作。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生活混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桐城市政府对张神国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作出书面检查的单位:
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该单位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桐城市孔城镇人民政府向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该单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向桐城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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