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承包的宣州区周王镇某村山场内的41株泡桐树进行采伐,销售款4300元。该山场属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经现场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量为12.324立方米;经估算需补种泡桐造林,总成本约为2664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某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后退出违法所得4300元。
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程某滥伐林木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拟补种树木的造林费用26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程某赔偿拟补种树木的造林费用2664元。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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