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537万,彭兴波一审获刑十年九个月

大皖新闻讯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管理、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537万元人民币,其中索贿的99万元与其他资金混同后交纳房款。近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烟台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处原处长彭兴波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截图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彭兴波先后利用其担任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管理局企业服务处副处长、建设处处长、烟台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管理、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537万元人民币,其中索贿的99万元与其他资金混同后交纳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兴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以转账支付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受贿犯罪的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彭兴波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赃款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彭兴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

大皖新闻记者查询了解到,今年3月,烟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曾发布消息称,经烟台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福山区纪委监委对烟台化工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处处长彭兴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兴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生活纪律;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索取、收受巨额财物。

彭兴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烟台黄渤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会议研究并报烟台黄渤海新区工委批准,决定给予彭兴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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