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话术也算商业秘密?女主播遭索赔10万元,法院驳回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主播与服务平台、传媒公司之间的司法纠纷也多了起来。极目新闻记者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传媒公司向主播索赔10万元的纠纷案件。

此前,大学毕业不久的女孩林小美(化名)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双方随后又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约定3年内,林小美未经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平台直播,否则需赔偿10万元违约金。

一年后,劳务合同到期。离职后的林小美以新账号进行直播,被老东家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林小美违反竞业限制、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诉至夷陵法院,索赔10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培训了被告林小美,且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林小美应当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林小美的法律援助律师则主张,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应为无效格式条款,且公司未实际遭受损失,不应当支付赔偿款。

“请原告明确,你们是否为被告缴纳社保?工资是否固定发放?”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在庭审中,一针见血地发问。

对此,原告方一时无法正面回答。林小美的法律援助律师立即补充道:“合同明确载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收入完全依赖观众打赏,这属于民事合作。”

原告播放小美新账号直播录像时,主审法官突然暂停播放,并质证:“被告离职后直播的内容是否涉及原告商业秘密?请具体说明。”原告代理律师数次回避实质回答,最终承认,所谓商业秘密,主要是通用直播话术。

林小美也在法庭上陈述:“他们教的都是‘欢迎新粉丝’这样的基础话术,我直播根本没用他们的内容,而且直播了5天才收益200元。”

法院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原则,不意味企业可滥用竞业限制;通用直播话术已被大多数同行从业者甚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未被采取有效保密措施,话术本身也不具备商业价值,不属于商业秘密。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据此,夷陵法院驳回某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提醒:主播与传媒公司签约时,应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公司要求固定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底薪、缴纳社保,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若公司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无社保缴纳,则更倾向民事合作,合同中如出现“自愿放弃社保”“接受灵活管理”等条款,可能暗藏风险。(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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