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0
美容店转让迁址
消费者嫌远要求退款
消费者赵女士常年在合肥市蜀山区某美容美体养生馆消费面部护理及身体护理项目。该店于2018 年6月转让给彭某,赵女士也转至彭某处继续做护理。2018 年11 月,彭某以店面租金涨价为由将该店面拆除,告知消费者到经开区的另一家店进行消费。因该店离家较远,赵女士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彭某退还充值卡内12051 元余额,彭某以店面转让协议中不包含退款事项为由拒绝退款。
接到赵女士投诉后,原合肥市工商局12315 中心工作人员调取了刘某与彭某的《店面转让协议》,发现协议条款中约定了彭某延续原有顾客所需产品及服务,但不负责退款的内容。工作人员数次联系刘某,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退还剩余的款项给消费者。后刘某将剩余的12051元退还给赵女士。
但孝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项磊